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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

 

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简称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决策服务效能,推进软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和方法,围绕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旨在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

重点项目应当围绕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影响知识产权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应当围绕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问题开展研究。

指导项目由研究团队根据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发展实际,自主提出研究任务,经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后,纳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确定年度软科学研究重点方向,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申报的方式组织立项。

重点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研究任务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团队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一般项目、指导项目采取公开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组织立项。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服务机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并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研究和协调组织工作;

(二)课题组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熟悉软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展相应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参与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有软科学研究计划在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申报时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5名或以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科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创新度,研究团队的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签订等手续。项目合同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情况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档案,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者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确需对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成果形式、计划进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当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发出终止项目通知书,并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指导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结题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质询、讨论等方式,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通过结题验收但评审专家认为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完成修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题。

第二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向通过结题验收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发放结题验收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有权使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可出版、发表其研究成果,或者汇编相关研究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动研究成果的管理和应用。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论证结果,对江苏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专报,为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应用成效突出的项目成果,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推荐其参加相关优秀研究报告评选。

第三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软科学研究成果资料库,定期组织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学术影响、应用效果、报告质量等。

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后续项目立项、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对该项目予以撤销,责令退回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经费,将有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记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研究成果含有违反宪法、法律的内容;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审定立项的内容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第一次结题验收未通过,经修改后验收仍未通过;

(七)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知发〔2013〕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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